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6月24日 发布人:重庆八中 撰稿人:重庆八中 摄影:重庆八中

为进一步规范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的内涵

特级教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一)特级教师在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及长期兼任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中产生,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由市教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思想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能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方法灵活,已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执教或指导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或学术讲座,有代表本人水平的课堂教学实录(视频),教学示范作用好,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三)正确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进行教育教学,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丰富经验,并得到师生公认。

(四)在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成效显著,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来,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不少于1本,或公开发表反映专业水平的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或教改成果有1项获市级以上二等奖。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做出了积极贡献,所指导的教师在赛课中获市级二等奖、区县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其他教学成果获市级二等奖、区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六)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受聘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达到一定年限。

(七)原则上男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教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八)教研、培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一)至(七)款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每年在本地区举办大型学术讲座或评讲课2次以上;

2.近年来,至少主持区县级或主研市级1项教育科研课题并结题;

3.公开发表反映专业研究水平的教学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编著一部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主编(副主编)经省级以上教材审定委员会通过的教材。

(九)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一)至(七)款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指导学生参加技能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

2.本人设计、发明的产品、工艺获国家专利,投入生产获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设计的作品被评为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十)学校校级领导(含教研和培训机构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本学科教学(教研和培训)工作,其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教研和培训人员)的1/3;

2.管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教育管理论文获市级奖或公开发表,任职期间单位被区县(自治县)党政或市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十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1.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会科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以上排名前两位的获得者;

3.在农村学校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10年(含)以上的优秀教师;

4.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2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5.在教育理论或教育教学方法上有创新突破,并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

(一)坚持“师德与才能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的原则;

(二)坚持“确保质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程序

(一)组织机构。

1.组建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

2.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二)公布条件。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三)推荐人选。

1.个人自荐。

2.组织提名。

3.区县(自治县)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对提名推荐对象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实绩、科研水平等通过座谈会、民意测评、专家听课、查看资料、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全面考察,并确定推荐人选。

4.区县(自治县)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评审材料(含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课堂实录光盘)报送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

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报评审材料进行评审并排序。

(五)审定公示。

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对通过审定的人选进行公示。

(六)确定人选。

对公示无异议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重庆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按国家、市、区县(自治县)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病休、退休、离休后继续保持其荣誉者,仍然享受其津贴,数额不变。

(二)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笔记本电脑及必要的工作设备。特级教师所在单位每年应给特级教师免费订阅相关学科报刊2至3种。

(三)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每年应为在岗在职特级教师提供10天左右的学术休假,保证他们有足够精力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

(四)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联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将特级教师纳入专家服务范围,落实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特级教师的津贴,其经费纳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保障范围。

(六)特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教育系统的,不再享有重庆市特级教师的称号和待遇。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新时期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端正教育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推广优秀教改实验成果。

(三)充分发挥特级教师教育教学的优势和学科带头人的影响力,结合当地教师队伍梯队建设,积极主动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任务,培养造就年轻一代教育教学专家。

(四)积极从事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教育理论研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每两年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公开发表,或出版专著,或参加市级以上教材编写1册以上。每个特级教师应保证两年内至少有1篇论文入选《特级教师教研论文集》。

(五)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完成市、区县(自治县)定期安排的献课、讲学,提供优质课件、课堂实录(视频)等任务。每年在市或区县(自治县)讲授至少1次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含专题讲座),并形成制度。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一)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鼓励退休特级教师在师德垂范、教书育人和培养青年教师及传播教育理念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

(二)特级教师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协助其总结提炼教学经验。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市教委建设重庆市特级教师网站,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特级教师信息变化情况上报市教委。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自治县)教育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教育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获特级教师称号后5年内不得调离原单位或所辖区县(自治县)。

(五)市教委每两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进修学习,或举办特级教师高级研修班,或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或组织赴境内外考察等,不断提高特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对考核为优秀的特级教师将予以优先安排。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资助特级教师著书立说,努力造就一批在市内乃至全国有积极影响的教育专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等在媒体上予以宣传推广。

(七)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给特级教师下达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每个特级教师在3年内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3至6名,使之成为市级或区县级骨干教师。

(八)市教委组建特级教师研究会,并分片区建立特级教师分会,为特级教师高水平的交流提供平台。研究分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研讨会;研究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每三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九)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特级教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优秀的特级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考核为不称职的,停发特级教师津贴。

第九条  市外调入重庆的特级教师的确认

 (一)外省市特级教师调入本市工作且满一年的,须经市教委重新确认,方可享受重庆市特级教师相关待遇。重新确认日常工作由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市教委每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工作。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拟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由市教委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条  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法的;

(三)违反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  参照管理对象。获得重庆市名师、重庆市中学(中专)研究员的教师在发挥作用方面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1998年颁发的《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渝教人〔1998〕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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